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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6-10-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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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粤价[2006]18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14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近年来,我省治理药品和医疗服务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药品和医疗服务乱加价、乱收费现象依然存在,有关价格投诉居高不下。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在近期检查工作任务重,抗洪工作紧,人员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国家规定的检查范围、内容,认真组织开展重点检查,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合理部署。此次重点检查以同级检查为主。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将对部分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进行直接检查。各地可以选择重点单位、重点问题开展检查,主要检查2005年6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在开展检查过程中要强化服务职能,对今年6月我省公布的《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要帮助各医疗机构正确理解其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内容,促进新政策的贯彻执行,推进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送。这次检查从8月20日开始至10月底结束。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2006年11月6日前上报省物价局检查分局。
    联系人:罗锋、余奕卉 电话:83134105、83134116,传真:8313414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2006年7月20日  发改价检[2006]1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经过近几年连续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治理药品和医疗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医药卫生体制和机制等深层次原因,药品和医疗服务乱加价、乱收费现象依然存在,价格投诉居高不下,社会反映“看病难、看病贵”依然强烈。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整顿和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我委决定从今年8月份开始,在全国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要求
  (一)检查的组织安排
  此次重点检查由我委统一组织,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为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加大执法力度,检查期间我委将派出若干督查组,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并选择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直接检查和组织交叉检查。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本辖区检查工作组织领导,并安排好对重点单位的直接检查和交叉检查工作。
  (二)检查的范围
  检查范围包括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含“三资企业”);医疗机构(含对外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血站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三)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检查的主要内容:
  1、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有无规避国家价格管理政策,不使用或少使用政府降价药品的;
  2、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以及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或者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3、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在药品实际购进价的基础上顺加作价,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是否按规定严格控制在15%(中药饮片加价率25%)以内,有无价外回扣等变相提高加价率行为,实际零售价格是否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4、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是否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无超过规定的利润率标准或者擅自作价销售的;
  5、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提供服务的;
  6、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7、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是否按照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有无提高价格水平,以及采取分解检查部位、重复检查重复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的;
  8、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医疗器械,是否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有无超过规定的销售价格水平或规定的加价率销售的;
  9、药品招标采购收费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有无自立项目、提高标准多收费,或者以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变相多收费的;医疗机构销售招标采购药品是否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有无超过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
  10、血液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用血价格,以及采取分解计费单位、强制检测检验等方式多收费的。
  检查的工作重点:政府降价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执行情况,以及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医疗器械、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与收费执行情况。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安排。
  (四)检查的时间和时限
  检查从8月20日开始至10月底结束。主要检查2005年6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完善制度措施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此次重点检查,在继续清理整顿药品和医疗行业存在的乱加价、乱收费问题,督促落实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的同时,更加注重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规范,通过检查完善各项制度措施,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监管。
  (一)建立医疗机构价格和收费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检查,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联系,建立和完善与医疗机构专职物价人员的联系制度,督促医疗机构定期汇报其价格和收费情况,特别是一些新项目、新标准,要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在当前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大规模重点检查的同时,注重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的日常监管,将重大价格违法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完善明码实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强化社会监督。要监督医疗机构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收费公示制度,强制实施住院病人费用“一日清单制”,大力推行重大治疗和检查“事先告知制”,提高收费透明度,切实保障广大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发动和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监督。
  (三)建立医疗机构价格诚信档案,创建价格诚信单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建案入档,逐步建立和健全医疗机构完善价格诚信档案。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医院”活动,帮助医疗机构完善价格管理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大力开展价格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注意发现和培养“价格诚信示范医院”,帮助医药从业人员提升职业道德,树立行业新风,引导医疗机构不断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四)完善价格违法案件公开处理制度,曝光典型案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价格违法案件公开处理制度。对药品和医疗行业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及典型表现形式,要定期进行披露,提醒、警示广大患者加强自我保护;对检查发现药品和医疗单位存在的,性质恶劣、问题严重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作用,提高检查的威慑力,扩大社会影响。
  三、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突出检查重点。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也是全国纠风工作的重点之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对检查工作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国家规定的检查范围、检查内容,选择重点问题、重点单位,集中力量,开展重点检查,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二)创新检查方式,提高检查水平。近年来,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规避检查的手段更加多样,价格违法形式越来越隐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价格违法行为的新特点,与日俱进,创新检查方式方法。大力推广电子检查方式,提高检查的效率;聘请医疗专家,提高检查的准确性;结合价格投诉举报,提高检查的针对性。
  (三)依靠各方力量,加大执法力度。要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宣传,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监督;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检查工作,扩大检查的影响;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公告检查信息,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案件,提高检查威慑力。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密切配合,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及涉及商业贿赂的重大案件,涉及到单位的责任人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四)检查与调查相结合,深刻分析医药行业存在的问题。各地在检查时,要将检查工作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注意收集整理主要药品品种的采购和使用情况,特别是政府降价药品的使用情况,医疗机构常见病种的治疗价格的费用构成,医疗机构主要收入来源和支出结构,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药品和医疗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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