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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434号 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03-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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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粤价[2002]122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434号)转发给你们,请自2002年5月1日起遵照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地级市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核定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计价格[2002]43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特种作业操作证”收费标准的函》(安监管函字〔200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种作业操作证(含正证、IC卡副证和皮套)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8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证件工本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规定,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以第4250款“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中关于《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证1.5元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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