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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水利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5-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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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水利局(水务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5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业用水价格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物价、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农业用水价格改革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按《通知》要求抓紧农业用水价格改革的组织实施。尤其要注意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和广大用户的理解,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二、各地要按国家和省有关水价改革的要求,重新核实灌溉面积,合理确定收费范围,并参照《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粤水管〔2000〕89号),对所属供水工程逐一进行成本审核,制定理顺水价的实施方案。
    (一)结合农村治乱减负工作,整顿农业用水价格秩序,彻底取消不合理的加价和收费。
    (二)对整顿空间较大的地区,可将国有水管单位供水价格一步提高到保本水平,剩余的空间用于降低农民的实际水价。
    (三)对农业水价秩序较好,基本上没有中间乱加价的地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农业水价进行小幅微调,原则上在三年内分步调整到供水成本水平。
    (四)对整顿和调整水价后农民实际用水价格未上涨的地区,可采取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
    三、各级物价、水利部门要指导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各类量水、测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合理确定供水计量点,加强供水计量监测,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尽快实行计量收费。同时结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体制和农业供水产权制度改革,明确规定供水各环节的管理权限、职责和水价标准。
    四、各级物价、水利部门要研究措施完善水利工程供水折旧、维修费的使用办法,规范水费的使用管理,督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折旧和修理费,专项用于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修;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不合理的成本开支,降低供水成本。并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具体实际,逐步规定水费收入用于供水设施维修和养护的相应比例,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五、各地要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费收缴困难的具体实际,采取措施提高实收率,督促用户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足额交付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滞纳金。经催交无效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六、对农业用水价格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上一级物价、水利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各地进行农业用水价格改革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上一级物价、水利部门。今年底,省物价局将会同省水利厅和省农业厅,结合国家有关部门对我省的检查验收,对各市整顿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特别是农业用水价格情况进行抽查。
    七、省物价局和省水利厅将进一步研究措施加快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改革步伐,各地有何意见和建议,请迳报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计价格〔2001〕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节约用水的精神,我委会同水利部、农业部研究起草了《关于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并请于10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国家计委,同时抄送水利部和农业部。今年底,我委将会同水利部、农业部对各地整顿和调整农业水价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附件:《关于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

    附件:

关于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 农村供水体制以及水价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业供水体制和水价管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供水补偿机制不合理,水价偏低,不利于节约用水。我国农业用水收费过去一直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个别地方实行无偿供水,近些年才逐步纳入商品价格管理,但标准普遍偏低,大都低于供水成本。二是农业供水管理层次和环节较多,水费收取不规范,层层加价,农民实际水费负担较重。农村乡镇以下供水渠系由基层政府自建自管,水费由乡村干部代收,由于缺乏监管,普遍存在中间加价和搭车收费,加重了农民水费负担。目前国有水管单位供农业用水价格全国平均为每立方米3分钱,考虑乡村供水环节正常的成本费用后约为每立方米3.5分钱,但到农民田头的实际水价平均为每立方米5分钱左右,加价幅度高达40%,个别地区甚至高出几倍。三是水费普遍实行按亩收费的办法,造成农业用水浪费严重,农民没有节水积极性。农村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分散用水的生产特点和供水计量设施落后的现状,使得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均按亩计收农业水费,水费与用水多少没有直接关系,导致农民和水管单位没有节水积极性,普遍采用大水漫灌方式。同时,我国农业灌渠基本上是没有衬砌的土渠,从蓄水工程到田间,水的平均利用系数一般在40%左右,低的仅30%,水量损耗严重。
    二、 改革农业水价的基本原则和思路
    改革农业水价的基本原则是,在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农民的节水意识,促进农业灌溉方式的转变,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改革农业水价必须与改革农业供水体制和改造农业灌渠、改善计量手段等统筹安排、配套实施。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统一原则,分散决策,推进农业水价改革。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农业供水情况千差万别,水价改革不能采取统一模式。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对农业水价改革实行统一原则,因地制宜,分散决策。中央制定水价改革的基本原则,并对地方水价改革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各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农业供用水特点,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办法。
    1、规范农业供水补偿机制,将农业供水各环节水价均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国有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实行政府定价,按照补偿供水合理成本的原则核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对已实行产权改革的民办民营中、小型水利工程,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水平由经营者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2、因地制宜确定水价管理模式,加强对乡镇及以下供水环节的成本核定和水价管理。通过河道和水库等取水的自流灌区,可实行国有水管单位供水价格加上未级渠系维护费的定价模式,未级渠系维护费按照补偿乡镇及以下供水渠系维护管理合理成本的原则核定,要规范管理并从严控制标准;高扬程、机电井灌区渠道条件较好,国有水管部门的管理已延伸到了农民田头,水价可核定到农户,水费由水管单位直接收取。
    3、适当引入农业供水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可根据水资源条件和供水工程情况实行分区域或分灌区定价;在实行农业用水计量的条件下,可适当引入丰枯季节差价或浮动价格机制,加大水价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缓解水资源紧缺的矛盾。
    4、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水利工程的稳定运行,应继续推广计量水价和容量水价和容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制度。
    (三)充分考虑农民的支付能力,逐步将农业水价提高到供水成本水平。在清理整顿水价秩序,取消农业供水中间环节乱加价和搭车收费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分步将农业水价提高到供水成本的水平。对大型高场程提水、机电井灌区及其他成本高的水利工程(如跨流域调水工程),要采取提价和扶持政策相结合的办法,适当解决供水成本与价格倒挂问题,减轻水价上涨压力。当前要充分考虑高扬程灌区的经济发展承载能力,水价少调或不调。
    (四)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我国农业用水分散,计量设施落后,以农户为单位计量成本很高,目前难以实施。;因此,可按照水的自然流程和灌溉区域,以打破行政区划的自然村、组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水量计量和水费计收对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别制订基本用水定额,定额内用水价格不提高或小幅提高,超定额用水可较大幅度提价并实行累进加价,促进购水单位(自然村、组等)采取措施对每个农户合理配水、控制水耗,促进农户自觉节水。科学解决农用水的计量问题,是水价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地要继续努力探索,找出办法。各级水利部门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农业用水计量中存在的问题,为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偿使用提供可靠的计量保证。
    (五)健全水费征收和管理制度,降低农业供水成本,减轻农民水费负担。一是认真贯彻《水利产业政策》,将水利工程水费严格纳入商品价格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由水管单位作为经营收入直接收取,防止水费收取中的加价、截留、挪用等行为。二是健全水费收取制度,增加透明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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