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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5-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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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林业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除国有重点林区外的其它林区(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的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按国有重点林区的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计价格[2001]1998号

国家林业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林权证登记发证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林函计字〔2000〕126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了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自愿申请林权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证《林权证》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
    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有重点林区的林权进行登记过程中要进行现场勘测,勘测费按勘测面积分段累计征收,具体收费标准为: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3元,不足100化顷的,按100公顷计收;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包括1000公顷),35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2元;林权登记面积在3500公顷以上(包括3500公顷),7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5元;林权登记面积在7000公顷以上(包括7000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元;林权登记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勘测费按5万公顷计收。
    三、其它林区(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的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国有重点林区的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的原则,结合林权勘测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制定,抄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备案。
    四、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财综[2001]43号

国家林业局:
    你局《国家林业局关于申请批准林权登记发证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林函计字〔2000〕126号)收悉。为保证林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商农业部同意,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自愿申请林权登记并经确认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林权登记并发放林权证时,可以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对已取得林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原林权证上进行林权变更登记时,不得收费。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进行林权登记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现场勘测时,可以收取林权勘测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或使用权进行现场勘测时,免收林权勘测费。对已有林权历史记录或林权关系明确,不需要进行林权现场勘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
    二、林权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和重点国有林区林权勘测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其他林区林权勘测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三、执收单位在收费时,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林权证工本费主要用于证书的印制、保管、运输和发放支出。林权勘测费主要用于现场勘测人员差旅费支出、勘测业务经费支出、勘测设备购置和维修支出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五、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采用就地缴库方式,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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