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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5-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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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粤价[2001]142号

各市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顺德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州分行:
    现将《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银行结算业务中的汇兑手续费及其它各项结算业务收费仍按《 转发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6〕75号)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自2001年7月1日零时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计价格[2001]7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适应银行结算业务的发展,规范银行结算收费,现就银行电子汇划收费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银行电子汇划收费标准适用于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和建立有行内电子汇兑系统的各商业银行的异地汇划业务。
    二、银行电子汇划收费标准为,汇划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每笔收取5元,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每笔收取1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每笔收取20元,100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
    三、根据客户书面委托,保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帐的加急即时业务,以上述规定收费标准为基数加收30%。
    四、汇划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等款项免收电子汇划费。
    五、汇划职工工资、退休金、养老金等,每笔收取2元。
    六、银行收取电子汇划费后,不得再向客户收取邮费、电报费。银行结算业务中的汇兑手续费及其他各项结算业务收费仍按《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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