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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因私赴港签注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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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因私赴港签注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7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6号文规定的因私多次往返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收费标准改按计价费[1998]799号文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8年8月20日起执行。请省公安厅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管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因私赴港签注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计价费[1998]799号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公安部《关于制订赴港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签注收费标准的函》(公境[1998]22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公安机关办理赴港签注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内地居民赴香港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40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
    公安机关收取签注费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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