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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问题的两个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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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重化厅,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对煤矿生产企业收取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的通知》( 财综字[1995]160号)和《关于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标准的通知》(计价管[1996]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省重化厅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附:

关于同意对煤矿生产企业收取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财政字[1995]160号

煤炭工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第168号令发布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煤炭生产行业管理,保障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同意煤炭主管部门在对煤矿生产企业进行资格审查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时,收取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国务院煤炭主管部门对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的煤矿企业,组织生产资格审查,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时,可以向以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收取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省级煤炭主管部门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组织生产资格审查,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时,可以向已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收取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
    二、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包括生产资格审查和颁证过程中发生的审查人员差旅费、资料费和证书工本费。
    三、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中央、省两级煤炭主管部门收取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时,必须按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收费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计划统一核算,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专项用于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印制、邮寄、人员差旅费、专业资料费用的开支,不得挪做他用,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国务院规定收取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除外)的收费期限暂定三年,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一月六日      计价管[1996]16号

煤炭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保证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同意对煤矿生产企业收取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的通知》(财综字[1995]160号),批准立项。现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资格审查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国有重点煤矿进行审查,颁发生产许可证,可一次性收取资格审查费,标准为每矿1000元。
    二、各省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地方国有煤矿和集体、个体煤矿进行审查,颁发生产许可证,可一次性收取资格审查费,标准为每矿800元。
    三、资格审查费包括审查人员差旅费、资料费和证书工本费等。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部统一印制,煤炭部可以从资格审查费中提取每证10元,用于证书的统一印制和发放。
    四、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五、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资格审查费收费标准执行期限暂定三年,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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