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涉农价格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粤府办〔2001〕8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1〕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物价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七一”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的政策上来,认真扎实地做好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根据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会议的精神,按照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174号)的部署,深入并全面做好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凡违反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设置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符合审批权限规定的涉农收费,也要认真审核,收费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要继续清理整顿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强制服务收费、搭车收费和搭售商品,不得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
三、大力抓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重点做好对农村电价和农民建房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做好2001年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通知》(粤价〔2001〕100号)的精神,大力抓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农村电价的专项治理,要按照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粤价〔2001〕218号)的部署,结合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大力推行城乡用电同价。农民建房收费的专项治理,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1〕94号)的规定,重点是保证中央和省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要及时查处农村电价和农民建房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
四、巩固和完善涉农收费公示制度。要按照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粤价〔2001〕267号)的要求,巩固和完善涉农收费公示制度。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央、省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我局下发的有关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文件,并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真抓实干,加大力度,切实抓出成效,以实现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稳定县一级物价监管机构,健全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要求,稳定物价机构和队伍。各市物价局要按要求,坚持每月25日前将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和取得的成效,向省物价局整治价格收费秩序办公室汇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涉农价格
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粤府办〔2001〕8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涉农价格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62号)转发给你们,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省的各项涉农价格收费政策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各负其责,把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作为下半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集中力量治理农村中小学、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的乱收费和电、水的乱加价乱收费,以及报刊摊派和各种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问题。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切实稳定县一级物价监管机构,健全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尽快开通县级“12358”价格举报专用电话,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对存在乱涨价、乱收费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要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涉农价格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国办发〔20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现将国家坟委关于涉农价格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的调查报告转发给你们。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负担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国家计委调查和各地反映情况看,农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屡禁不止,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要求,加大对农村“三乱”的治理力度,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专项检查工作。同时,要规范实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把政策交给农民,强化农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加强群众监督。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工作,健全农村价格和监管网络,加大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关于涉农价格收费农民负担情况的调查报告
(国家计委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1〕2号)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委于三四月份组织了6个调查组,分赴安徽、黑龙江、山西、河南、河北、浙江、云南等省,采取不打招呼,直接进村入户的方式,明察暗访,走访了30多个乡镇、50多个行政村、18所中小学、百余户农家,对当地涉农价格收费和农民负担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
一、农村治乱减负取得一定成效,但乱加价乱收费问题仍较突出
近几年,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农民负担总量控制、停止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等决定,组织开展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各种增加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取消了一批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了过高的收费标准;大力推进农村电力“两改一同价”,实行电话资费城乡同价;稳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减轻农民负担。各地还积极探索出了一些减轻农民负担的具体办法,如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农民负担明白卡和学校收费登记卡制度,提高了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使农村“三乱”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前几年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价和电话通话费水平有了明显降低,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得了减负成果,得到了广大农民的肯定。
但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农村“三乱”问题还远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农村地区的乱收费现象仍很严重,特别是在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下跌,部分乡镇企业效益不好,导致县乡财政收入减少,各种面向农民的“三乱”问题又有所抬头。农民反映农村中小学校、农民建房、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乱收费问题突出,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一)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仍较严重。农民普遍反映,当前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太高,学校收费过多过滥,农民负担沉重。
一是学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中小学收费的规定,农村中小学只允许收取杂费、课本费、借读费(有寄宿制的初中可合理收取住宿费),但一些农村中小学违规收费现象比较普遍。如河南省淇县高村镇第二中学向学生收取模拟试卷费每套3元、自行车看管费第学期3元、补课费每天1元、体检费每次3元等;汤阴县韩庄乡庵上村小学向学生收绿化费1元,教研费1元。浙江等省的部分学校还向学生收取勤工俭学等社会实践费、搭伙费等。云南等省的部分学校向学生收取勤工俭学费、水电费等。
二是乱摊派各种教学辅导材料。河南省安阳县宝莲寺乡第一中学的一些教师反映,该校没有电脑等硬件设施,但上级要求每学期购买8000多元的电化教材,结果全都堆在柜子里。河北省的一些学校反映,省教育厅的“厚朴公司”垄断经营学生用品。河南省淇县高村镇思德村农民反映,当地学校要求学生购买复习资料,每份53元。
三是普遍代收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学校和教职工都不得为学生代办保险,收取保险费,但被调查的绝大部分学校都违反规定代办保险。如云南省楚雄市吕河镇中心小学强制向学生代收每年44元医疗保险费。
(二)农民建房收费“三多一高”。当前农民建房过程中的乱收费问题很突出,主要表现为“三多一高”:即审批单位多,一般须经村、乡、县三级多个部门审批;收费单位多,审批农民建房的部门或单位几乎都要收费;收费项目多,一般在10项左右,多的近20项;收费标准高,少则需要几百元,多则高达几千元。从收费的内容和性质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继续收取或变换名目的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中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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