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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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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粤价[2000]148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卫生厅: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17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自2000年7月1日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医师资格考试费(包括综合笔试和实践技能考试)。
    1、报考医师,每人收费280元,其中40元上缴国家,60元上缴省。
    2、报考助理医师,每人收费190元,其中30元上缴国家,50元上缴省。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财综字[1999]176号

卫生部:
    你部关于《申请批准医师资格考试、注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卫规财发[1999]第22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将我国医师队伍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意你部在组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进行执业医师注册管理时,收取下列费用:
    (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 
    (二)医师资格证书费;
    (三)执业医师注册费(包括执业医师证书费)。
    二、上述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上述收费收入应专项用于组织考试、印制证书和注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上述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医师资格证书费、医师资格考试费上交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部分和执业医师注册费中执业医师证书工本费部分,纳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其余部分纳入地方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范围,并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考试收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根据当地情况酌情审批。
    八、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计价格[1999]2267号

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176号)的规定,现就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医师资格考试按下列收费标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区的考试机构收取考试费。
    (一)医师资格考试费,每考生40元;
    (二)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费,每考生3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区的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医师资格报名考试费标准和医师实践技能考试、传统医学师承及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已取得医师、助理医师专业技术职称和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师,颁发医师资格证书,收取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每证5元。
    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对申请执业注册的医师进行注册,收取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工本费)每人25元。
    四、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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