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粤价[2001]276号
各市、县物价局、电力(供电)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经与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研究,我省范围内的中小学学生集体宿舍用电,也从2001年1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住宅用电电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关于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十月十日 计价格〔2001〕1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
最近,我委会同国家电力公司对全国部分地区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各地执行情况存在很大差异,有的按居民生活电价报告,有的按非居民照明电价执行。为规范电价管理,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就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全国各地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凡已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的,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凡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或其它分类电价的,自2001年10月15日抄见电量起,一律改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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