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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用建设协调处 时间:2018-09-07 17: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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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信用函〔2018〕4541号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双公示”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实施。

  一、及时完善“双公示”信息数据标准规范

  (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更新调整“双公示”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国家将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双公示”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实现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统一标准采集、保存、共享、公示及应用“双公示”信息,我省将按照国家的标准进行更新调整(相关内容另行通知)。相关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出台后,请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新版标准,逐步完善相关信息系统,畅通数据归集渠道,不断优化公示内容,确保“双公示”工作扎实推进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各部门分别负责)

  (二)制定“双公示”事项目录。各地各部门应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应归尽归、应示尽示”的要求,全面梳理编制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并动态更新。事项目录及其数据项应在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或地方信用门户网站,以及“信用广东”网站公开,(并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事项目录公开前须经保密审查并按照国家“双公示”数据标准填写。(各地各部门分别负责)

  (三)规范“双公示”信息的分类归集和公示。各地各部门应按照“双公示”事项目录和数据标准采集相关信息,并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地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或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形式应方便公众浏览和查询。依据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个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在“信用广东”网站归集和公示。(各地各部门分别负责)

  二、夯实“双公示”工作信息化支撑基础

  (四)加强“双公示”工作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信用广东”网站建立完善“双公示”信息报送系统,各地信用门户网站要设置“双公示”专栏;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行政机关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设置“双公示”专栏,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应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等手段,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推动“双公示”移动端应用,开发智能便捷的“双公示”数据采集录入系统,提高工作效率。“信用广东”网站要建设数据质量控制系统和数据校验机制,对不符合标准的数据实施质量控制和上传限制,确保数据完整性和规范性。(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各部门分别负责)

  三、优化“双公示”信息开发应用

  (五)探索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归集公开“双公示”信息。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推动“信用广东”网站及各地信用门户网站接入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实现政务服务大厅“双公示”信息归集与上网公开同步实施。(省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

  (六)推动“双公示”信息与红黑名单信息融合应用。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将“双公示”信息与红黑名单信息汇总记于同一主体名下,对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提供信息化支撑。(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各部门分别负责)

  四、配合做好“双公示”评估考核

  (七)配合国家开展“双公示”评估考核。国家依托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系统以及“信用中国”网站和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开展线上月度评估,同时引入第三方机构按季度开展实地评估,并加强“双公示”评估结果的应用。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自查和督促,确保“双公示”工作全覆盖、无遗漏。被实地抽查评估的地区和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第三方机构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整改到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各部门分别负责)

  五、完善“双公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八)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及应用范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在公示相关信息时应注明处罚的严重程度,明确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行政处罚信息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在信用门户网站的一般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未确定公示期限的信息,“信用广东”网站将按照一年公示期处理。公示期限届满的,应不再对外公示。失信主体因行政处罚而被列入失信受惩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按照相应名单管理要求公示和开展修复。(各地各部门分别负责)

  (九)建立“双公示”信息的异议处理机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公示信息负有主体责任。行政相对人认为“双公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依法依规向公示网站提出异议申请,相关流程按《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指引》办理。同时,行政处罚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告知公示网站,公示网站应当自收到该告知之日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各地各部门分别负责)

  (十)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机制。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公示期限为一年的,行政相对人可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后向公示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人须向网站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等,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相关流程按《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办理。对未能履行信用修复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失信惩戒。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或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信用修复。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各部门分别负责)

  六、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

  (十一)保护个人隐私。信用门户网站管理机构要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信用门户网站管理机构负责)

  (十二)保障信息安全。信用门户网站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网络等级保护制度,加大对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广东”网站以及各地信用信息系统等的监管力度,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信用门户网站管理机构负责)

  七、落实保障措施

  (十三)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给予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为本地区“双公示”工作牵头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各级政府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本部门“双公示”工作,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的责任意识。(各地各部门分别负责)

  (十四)加强媒体宣传。各地各部门应广泛利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社交平台等传播渠道,推广“双公示”信息的应用。利用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拓展“双公示”信息的公开渠道,及时、准备发布公示信息。(各地各部门分别负责)

  (十五)开展专业培训。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把“双公示”专业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各地各部门开展“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培训,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工作人员素质。针对“双公示”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实操性培训。利用和发挥第三方机构专业优势,培养“双公示”专业化数据管理人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各部门分别负责)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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