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6〕177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地、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工作。《意见》是进一步贯彻落实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区域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协同发展、共同发展的重要指南,是我省开展区域协调发展工作,着力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协调问题,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的行动纲领。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和《意见》的要求,深入实施珠三角优化发展战略和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战略,加快构建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格局,加快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
二、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意见》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工作任务等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精心谋划、科学部署,抓紧完善工作机制,细化重点领域目标任务,落实本地区、本部门的责任分工,在资金安排、项目布局、政策配套、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各地、各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毗邻地区的沟通衔接,积极探索跨区域利益协调机制,促进形成区域协调发展合力,实现互利共赢。
三、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意见》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组织开展《意见》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价与督促检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各地、各有关单位在实施《意见》过程中,要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为促进我省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有益借鉴。如遇到重大问题,可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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