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农经〔2021〕27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根据省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部署,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意见》,经报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
省委农办
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林业局
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7月16日
附件:
广东省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发改振兴〔2020〕1675号),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广东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推广实施以工代赈工作
以工代赈,是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并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为推动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央专门印发文件,实现以工代赈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更大范围推广。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因地制宜实施一批项目,大胆创新体制机制,拓展丰富建设内容,积极探索赈济方式,在保证工程质量、有效预防廉政风险的前提下,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动员当地群众务工的尽量不用专业队伍,在更宽领域、更大范围发挥好以工代赈政策的功能作用。
二、明确以工代赈政策推广实施范围
结合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需求,选择一批单体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包括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特别是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农户厕所粪污集中处置建设,驻镇帮镇扶村工程,村容村貌提升和运行维护设施建设,废弃村庄和危房拆除,生活环境治理,灾毁水毁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或生产基地配套机耕道、生产便道、沟渠管网等附属设施建设等。
(二)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包括行政村(自然村)村内主干道、通自然村组公路、巷道、入户路等路基整理、路面硬化、亮化及必要防护设施建设,国有农场、林场林区内公路改造,农村简易候车亭,农村渡口、漫水路、漫水桥等小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水利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小型水库、堤防维修养护,农村河湖管理、巡护和保洁,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改造和维修养护等。
(四)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包括乡村文化旅游和休闲农业景区景点与通乡、通村主干道连接道路路基建设,景区景点内旅游道路及步游道、公共卫生设施、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绿化工程等配套和附属工程建设等。
(五)林业草原基础设施。包括水源林建设、石漠化治理,森林和草原保护与修复、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储备林基地建设等领域中生产作业道路、贮存设施和管护用房等配套和附属工程建设与维护,因灾受损林木恢复及营造林附属配套工程复建等。
三、切实做好以工代赈组织实施工作
(一)积极谋划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推进年度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时,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指导项目实施主体认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等。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梳理、制定分年度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清单。各市、县(市、区)参照省相关部门做法,谋划推进本地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
(二)广泛组织动员农村劳动力参与工程建设。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指导镇、村,鼓励引导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优先吸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参与工程建设,在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的前提下,尽量动员当地农村劳动力参与,最大可能提供更多就业岗位。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前期各类报告中要对用工计划包括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情况等予以说明,对是否能够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进行论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在项目投资估算或概算中对应发劳务报酬予以单列。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履行以工代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手续。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鼓励采用村民自建方式推进项目建设。技术复杂、投资规模大的以工代赈项目,可以实行招投标制,并按照规定开展工程监理。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督促指导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与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劳务信息沟通机制,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用工需求,做好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动员组织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劳务保障。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办的合作社,组织当地农村劳动力组建施工队伍进行建设。技术要求不高的应急救灾工程、灾毁水毁工程优先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帮助受灾群众稳就业、促增收、渡难关,防止因灾致贫返贫。
(三)及时足额发放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公开、及时、足额向参与务工的劳动力发放劳务报酬,严禁克扣、拖欠。劳务报酬发放要建档造册登记备案。原则上,劳务报酬直接发放至村民一卡通,确保可追踪查询。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将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金额和发放名册作为重要参考。通过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工程项目,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提高项目资金中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原则不应低于总投资的15%。劳务报酬标准不低于本地区相关行业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人工预算单价标准。要解决好农村劳动力因劳务报酬低而不愿参与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的问题。
鼓励以县为单位,开展以工代赈资产折股量化分红试点,在按照标准发放劳务报酬的基础上,将以工代赈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特色产业发展、乡村旅游开发等项目,探索“以工代赈资产变股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股东、农民参与收益分配”的资产收益帮扶方式。
项目单位应做好项目开工前、实施期、建成后等不同阶段的公开公示工作,加强以工代赈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审批、资金使用、劳务报酬发放等情况归档保存,做到一项一档。
(四)切实抓好务工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农村劳动力就业意愿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用工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在“广东技工”“农村工匠”专项培训计划中,增加对以工代赈项目用工需求的培训,解决好农村劳动力因技能不足而难以参与工程建设的问题。鼓励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培训组织。要委托项目施工单位采取“培训+上岗”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实训和以工代训,帮助参与务工的群众掌握实际操作技能。要支持项目受益主体根据项目建成后用工需求,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村劳动力开展短期技能培训,并优先吸纳就业,延伸扩大就业容量。
(五)严格开展竣工验收。县为主体,对实施以工代赈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实行项目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不得因采取以工代赈方式而降低验收标准和结算要求,对未达到验收标准和劳务报酬支付比例的项目,按照要求进行返工和整改,否则不予结算。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质量问题的,停止支付建设资金,县级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不得通过验收。对产生的质量问题,精准梳理、划分各方责任,严肃追责。
(六)强化督促检查。省、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以工代赈工作检查制度,对计划下达、计划执行、资金到位、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工程质量、项目验收、工程效益、档案管理、运行机制等环节主动开展检查,要积极配合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开展对项目的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在项目实施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有违反规定原则、规定程序等行为的,有截留、挤占、骗取、贪污以工代赈投入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协同联动保障机制
(一)加强部门协同。省发展改革委将按照中央要求,会同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省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建立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以工代赈政策与农业农村、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草等领域有关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政策的统筹协调和综合配套。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各具体领域细化操作指引,并选取部分地区开展试点示范。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投入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统筹推进全省以工代赈工作。鼓励各地各部门在既有管理渠道不变前提下,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将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规定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支持范围,并在组织实施专项债券等项目时,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多渠道扩大以工代赈实施规模。省有关部门将在项目审核等环节,予以优先支持。
(三)强化政策指导。省发展改革委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工作会商、实地督导、联合调研、定期调度等方式,加强工作和技术指导,协调帮助市、县(市、区)解决在以工代赈方式推广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四)做好宣传引导。省级有关部门将鼓励市县引导项目实施单位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及时总结提炼当地工作中探索出的好经验、好做法。省发展改革委将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召开工作现场会、经验交流会,对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典型经验、工作成效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各市、县(市、区)要参照省级部门做法,积极做好宣传引导,推动以工代赈工作取得成效。
(五)开展督查激励。各市、县(市、区)推进以工代赈工作成效将统筹纳入全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等工作考核。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市县给予激励表扬,并在安排相关专项投资时予以倾斜支持,在相关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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