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业务通知

关于在招标投标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的通知

信息来源:法规处 时间:2021-06-24 18:36:20
字体: [大] [中] [小]

粤发改法规函〔2021〕117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农业农村、能源工作主管部门,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维护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正常秩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6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9〕235号)等要求,在我省招标投标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有关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持续推进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快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正在开展招标活动和结束招标活动不足两年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二)检查内容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行为主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重点关注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开、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关键环节;

  2.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人是否按规定签订合同。

  三、检查频次和比例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结合行业管理实际,合理确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频次和比例,原则上每年度开展双随机检查不少于2次,每次双随机检查比例不低于检查范围内招标项目的3%,且抽查的项目中近一年内开展招标项目的比例不低于80%。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四、检查程序和方式

  (一)检查方式

  执法检查可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实施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鼓励开展联合抽查,对同一个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由多个行政执法部门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重复执法。

  确实不具备“双随机”抽查条件的,可按照“双随机”理念,暂采用“单随机”方式,对检查对象或检查人员进行单随机抽取,尽快完善条件后推行。

  (二)检查对象、执法人员抽取

  从本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被检查项目,可采用机选、摇号或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并记录,确保过程留痕。对检查对象开展实地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从部门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人员属于法定回避情形的,及时予以调整,并另行随机抽选。

  五、检查结果运用

  (一)规范结果处理

  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应列出整改清单,并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问题,要做好跟踪监督,复查被检查单位整改到位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问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强化结果公开

  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将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在部门门户网站、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同步归集至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注重结果分析

  探索建立综合分析和研判制度,重视检查结果的收集汇总和统计整理,通过数据监测、挖掘和比对分析,掌握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特征,做到早发现、早预警。

  六、工作要求

  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是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制定抽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2021年9月底前组织开展首批次抽查检查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在10月底前将本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相关意见建议等,并附上检查项目问题清单)报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当地招标投标工作牵头部门。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招标投标工作牵头部门做好本部门、本地区的总结分析工作,形成本部门、本地区的总结报告,于11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汇总形成总报告,于12月底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能源局

  2021年6月21日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