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农经〔2021〕14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特制订《广东省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对口行业主管部门反馈。
附件:广东省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4月23日
附件
广东省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实效,节省报批成本,加快项目实施,进一步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抓紧补齐“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对已纳入经批准的相关规划,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农村公路和村内巷路、小型农田水利、种养类设施、农村供排水、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移民后期扶持、古驿道修复、村级社会事业(卫生、文化、体育、教育等)等政府投资的村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为主的政府投资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
(二)不适用范围。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等项目,不适用简易审批。按照城乡融合发展要求,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不适用于本意见。
(三)参照执行范围。对于“村改居”不彻底的涉农居委会,开展村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简易审批。
二、优化项目审批流程
(一)项目审批程序。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只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严禁未经审批或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其他部门的审批事项作为前置条件。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除个别涉及法律法规明确的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等项目外,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报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零星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农业种养设施项目,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探索合并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书。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的,依法依规办理。
(三)项目审批权限下放。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各市、县可根据实际,依法将审批权限委托、下放乡镇政府。县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明确的审批流程、操作细则,指导乡镇政府做好承接,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一)明确前期工作要求。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要确保前期工作深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布置图,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覆盖村组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意见,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内容。各地不得在法律法规外,自行设立其他证明材料或审查意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领域特点,商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范本。
(二)简化报批文本编制方式。委托第三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对中介机构资质不作要求。允许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以项目单位为主、辅以专业技术人员咨询服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鼓励采用表单方式明确文本内容。
四、落实招标投标等政策规定
(一)可依法不进行招标的规定。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村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100万元,可依法不进行招标;各地不得自行调整规模标准,自行下调应当招标投标的限额。整县整乡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不视同为拆分项目。鼓励各地对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推行,优先就地就近吸纳农民工参与项目建设,获取劳务报酬。对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市、县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建设主体选择方式。以此确定建设主体来实施的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的建筑业等领域外,不作施工企业资质要求。
(二)实施招标的要求。采取招标方式的项目,不得在法律法规外,针对投资规模、工程造价、招标文件编制等设立其他审批审核程序。项目审批部门依法出具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意见。招标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招标事宜。
五、发挥基层组织和村民主体作用
(一)决策过程。镇、村谋划实施项目,应当采取座谈调研、入户调查等方式听取村民诉求,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项目的选择、申报和实施方案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投票确定。
(二)实施过程。对于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村庄建设项目,镇级政府要综合考虑村庄实际和工作基础,确定项目法人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作为项目法人。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鼓励项目法人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等开展建设。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办的合作社组织当地群众组建施工队,承接工程,进一步探索村民自建的有效方式。
(三)建后管护。支持将政府投资村庄建设项目产权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政府共同拥有,并按照“谁受益、谁负责”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责任。其中,公益性农村基础设施,管护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鼓励由村级组织和村民承担管护;收益部分不足以弥补运行的准公益性农村基础设施,通过财政补助、使用者付费、社会筹资等多渠道落实管护经费,村级组织和村民要分担管护经费,参与管护;经营性为主的农村基础设施,采用市场化方式开展建后管护。鼓励地方对管护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并采取“门前三包”、使用者协会等形式,引导受益农民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管护,确保村庄建设项目长期有效运行。
六、加强项目监管
(一)健全监管机制。县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项目村民决策监督机制、公开公示机制、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
(二)强化资金监管。加强项目工程实施前后影像资料采集对比,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严格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滞留、套取、虚假冒领建设资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村级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提取工作经费。
(三)规范工程验收。各地可自行确定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或镇政府牵头,指导建设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所发生费用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实行项目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质量问题的,一律不得支付建设资金,不得通过验收。违规出具验收合格报告者,要严肃追责。
七、保障措施
省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将加强组织领导,牵头做好村庄建设项目适用简易审批的配套措施,统筹做好村庄规划编制、项目谋划储备、任务清单下达等工作,积极推动村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做好本地区村庄建设项目适用简易审批的落实落地工作,细化配套措施,以流程优化、内容简化、时限缩短为目标,创新方式,有效提高本地区项目审批效率。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村庄建设项目质量。
各地要创新监管机制,加强权力运行公开,有效防控项目管理、实施等环节的廉政风险。要及时梳理总结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方面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宣传典型案例,推广经验做法,增进村级组织、农民群众等对相关工作的理解支持,为加快村庄建设项目实施、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营造良好氛围。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