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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重点项目和评估督导处 时间:2021-03-30 17: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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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重点〔2021〕115号  

省有关单位,有关中直驻粤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3月26日


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编制的科学性,保障和推动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是指根据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按年度组织编制,提出重点推进的重大项目范围和年度投资规模建议,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印发的指导性文件。

  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分为正式项目计划和前期预备项目计划。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编制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协调实施。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涉及本领域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本市项目申报工作。项目单位按照要求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与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做好衔接。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进行全流程、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建立重大项目储备库,中直和省属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及时组织项目单位将储备项目填报入库。入库项目需取得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赋予的统一项目代码,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每年7月底前印发下一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编报通知。

  第八条  计划申报主体原则上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确定。中直或省属单位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抄送省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其他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并经市政府审定后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根据编报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编报工作,于8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项目申报后,国家、省对相关项目有新的安排部署,项目申报单位可在12月底前报请省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修改或补正。

  第十条  申报正式计划的项目,应是已开工或在计划年度内新开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依据建设任务,对项目建设期内分年度投资进行认真测算,合理提出年度计划投资。其中,新开工项目还应当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有关建设用地、资金、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建设条件可在计划年度内落实并开工建设。

  申报前期预备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合理提出计划年度前期工作具体内容及完成时间。

  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除外),未经国家、省批准的园区和新区项目,以及违法违规建设、业主单位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项目,不得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申报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正式计划时,应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在未取得省财政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情况下,各市在申报项目时不得填报项目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投资;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正式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需同步列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申报计划采取网络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申报单位组织项目单位通过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将项目信息完备、真实、有效录入项目库管理系统后,从系统生成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文件附件一并报送。

  未录入项目库管理系统的项目,不予受理申报计划。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推进情况,书面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用地、环评、节能审查等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相关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应至少符合以下一项基本条件:

  (一)省委、省政府部署推进的重大项目。    

  (二)项目列入国家发展规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或省发展规划及省委、省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三)项目列入国家级相关文件,或省委、省政府及省重大战略领导小组印发或同意的文件。

  (四)对全省或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等重大战略有重要支撑作用,且在本行业中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其中:

  1.基础设施工程。

  铁路、能源、城市建设(城市供水除外)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

  公路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其中,高速公路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

  机场、港航、水利、信息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

  环保工程、城市供水项目: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创新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

  2.产业工程。

  先进制造业、传统产业升级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珠三角地区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粤东西北地区项目,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

  现代农业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

  3.民生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申报条件。其中,上一年度的续建项目,除已建成或终止建设外,经原申报单位继续申报,原则上续列为下一年度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二)确定项目建设阶段。分为投产、续建、新开工三类正式项目和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预备项目。

  (三)确定年度计划投资。公路、铁路、电网、油气管网等线状工程项目,年度计划投资须分解到地市。

  (四)项目须为单个项目,原则上不得打捆打包。对于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需在一定区域范围(多个地市)实施、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较小的“关键小事”项目,省行业主管部门可将单个领域项目打捆作为一个项目申报。

  (五)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大项目,省发展改革部门可通知申报单位补报计划。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初步审核后梳理形成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征求意见稿,提出年度计划投资规模建议,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计划草案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形成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送审稿,按程序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正式下达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统筹推动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实施,年度计划实施情况按规定程序向省人大财经委汇报。

  第十七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机制,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计划执行情况,原则上每年第二、三季度可分别进行一次计划调整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调整由原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项目退出、增补和调整。

  (一)项目退出。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发生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可申请退出正式项目计划。

  (二)项目增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对亟需启动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可申请增补列入前期预备项目计划。

  (三)项目调整。已列入前期预备项目计划,前期工作推进较快,年度内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申请调整列入正式项目计划。项目实际完成投资纳入项目所在地市统计。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调整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后下达调整计划,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涉及重大调整的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向社会主动公开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列入计划后要及时准确报送省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省重点建设项目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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