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信用【2020】432号
省直各单位,中直驻粤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为推动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552号)文件精神,经会商省委组织部,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12月28日
广东省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
查询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推动全省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552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全省各地各部门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中直驻粤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参照本工作指引执行。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全省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服务,并反馈查询结果,为全省各级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查询程序提供保障。 第四条查询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依托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系统”进行,按照国家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登录操作查询。 第二章 查询申请和办理 第五条公务员录用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申请应在考察环节提出。 省直单位和中直驻粤单位查询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的,由本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查询申请。 各地查询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的,查询申请单位先向所属地级以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提出,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统筹时间安排,分批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查询申请。属市管干部调任的,由查询申请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查询申请。 第六条申请查询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的,参考使用全国统一的查询申请公文模板(见附件)。 查询申请公文应注明查询对象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申请单位等信息,并通过刻录光盘提供电子版,连同正式函件一并提交。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收到查询申请后,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完成查询办理并反馈查询结果。 遇到集中招录期大批量查询等特殊情况的,经提前与查询申请单位沟通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八条查询结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省发展改革委在反馈查询结果前进行二次复核,确保查询结果准确无误。 第三章 查询结果反馈和异议处理 第九条查询结果由省发展改革委以正式函件形式反馈。 查询结果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查询申请单位应于收到查询结果3个工作日内告知被查询对象。 第十条查询申请单位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查询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异议申请。 被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查询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查询申请单位提出,查询申请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异议申请。 省发展改革委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申请异议复核,并于收到异议复核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异议申请单位,异议申请单位收到异议复核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告知被查询对象。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委组织部建立沟通机制,定期通报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推进情况,并向其他机关提供电话咨询服务,全面做好社会信用记录查询服务支撑工作。 第四章 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台账,对查询申请记录逐一登记,纳入台账管理。 对已办结的查询申请文件,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加强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的安全管理,安排专机专岗负责查询工作,强化岗位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措施和紧急应对预案,建立健全全程留痕等风险内控机制,确保录用、调任人选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对违规泄露、篡改、使用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的,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工作指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时间3年。 附件:查询申请公文模板 关于申请查询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的函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按照《公务员法》以及《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要求,现商请你单位协助查询录用(调任)人选(名单附后)的社会信用记录。 联系人:XXX,联系方式:XXX,邮寄地址:XXX。 附件:被查询对象名单(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申请单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