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业务通知

关于核定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第十五合同年门站销售价格的通知

信息来源:价格处 时间:2020-11-13 15:25:17
字体: [大] [中] [小]

粤发改价格函〔2020〕2032号

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版)》和《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门站和用户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粤价〔2006〕225号)等规定,现就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大鹏公司)一期合同气第十五合同年门站销售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含税基准落地价核定为25.4546元/吉焦,具体落地价由供需双方以基准落地价为基础,在上下8%的幅度内按《天然气销售合同》确定。

  二、根据企业运营情况,核定第十五合同年省内配套项目用

  户含税容量费和气量费标准如下:

用户名称

容量费(元/天)

气量费(元/吉焦)

电厂用户



广东惠州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698769.1198

0.4873

深圳市广前电力有限公司

698769.1198

0.4873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部电厂

698769.1198

0.4873


深圳南天电力有限公司

254623.9612

0.5024

广州珠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493655.9254

0.4825

城市燃气



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595346.8219

0.5097

深圳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99493.6477

0.5207

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

254747.6895

0.5292

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259099.1168

0.5192

  三、为便于核算天然气配套项目用户的定价成本,现按各用户第十五合同年供应量和每吉焦折算24.1063立方米天然气计算的门站含税参考价公布如下: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名称

门站参考价

电厂用户


广东惠州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1.4603

深圳市广前电力有限公司

1.4603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部电厂

1.4603

深圳南天电力有限公司

1.4727

广州珠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1.4563

城市燃气


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1.4787

深圳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879

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

1.4950

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1.4867

  四、第十五合同年天然气门站销售价格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11月9日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