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能源函〔2020〕158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有关油气管道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044号),进一步减少天然气供应中间环节,降低输配气费用,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省内天然气直供有关事宜调整如下:
一、年用气量达到1000万立方米以上、靠近主干管道且具备直接下载条件的工商业用户可实施直供。
二、我省行政区域内天然气主干管网不再区分国家主干管网和省主干管网,国家主干管道、省主干管道和LNG接收及储气设施配套外输管道共同组成我省天然气主干管网,共同承担将各类气源输送到用户的功能。省内天然气管道分为两类,一是主干管道,承接不同来源的天然气资源输送至各地市城市燃气门站和直供用户;二是城镇燃气管道,承接主干管道输送的天然气资源或其他天然气资源,并输送至城镇居民、工商业等终端用户。各类气源可自行就近接入主干管道,由主干管道输送至各城市燃气门站和直供用户。
三、按照减少供气环节、降低输气成本的原则,城镇燃气企业和直供用户可自主与主干管道建设运营企业协商选择供气接入方式,鼓励多气源供应。城镇燃气管网已覆盖的区域,直供用户可自主选择直供方式或城镇燃气管网代输方式供气。
四、直供用户供气专线建设要符合当地城乡发展、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坚持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规划路由选址。直供用户供气专线管道须公平开放。
五、跨地市直供用户管道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地市直供用户管道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核准。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的地方政府,应就大用户直供方式与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协商,并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六、直供用户供气管道业主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中,采取城镇燃气企业建设专用管道进行直供的,由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采取气源企业、省级以上管网公司建设专用管道进行直供的,由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采取用户建设专用管道进行直供的,由用户所属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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