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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时间:2020-06-04 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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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资环函〔2020〕92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卫生健康局(委)、生态环境局:

  为加快推进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建设,补齐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短板,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69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工作。2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4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要求,是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重要行动,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迫切需要。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大力推进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二、全面摸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相关情况

  各地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对辖区内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现有设施工艺技术路线以及运行情况、各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覆盖辖区内医疗机构情况,特别是要按照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对地级市、县(包括县级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缺口情况等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填报医疗废物及处置能力统计表(附件2),并于6月8日前分别报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和生态环境厅。同时,全面梳理分析医疗废物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加快完善医疗废物管理体系,切实提高集中处置和应急备用能力,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妥善利用处置。

  三、抓紧组织申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强弱项补短板项目

  《实施方案》提出争取通过1-2年努力,实现大城市、特大城市具备充足应急处理能力;每个地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每个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废物全收集、全处理,并逐步覆盖到建制镇,争取农村地区医疗废物得到规范处置,全面补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短板弱项。请各地充分把握国家支持政策的有利契机,加强规划选址,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积极组织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近期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于6月20日前再组织上报一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申报项目须纳入省投资在线监管平台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四、加强协同配合,合力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各地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等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工作专班,按职责细化工作举措,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牵头落实《实施方案》,切实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储备、建设和管理,优化项目审查审批程序,设立审批“绿色通道”,实行“一家牵头、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对于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特许经营、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项目核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关键环节,通过联席会议制度提高项目审批效能。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医疗卫生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认真梳理医疗废物处置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精准提出建设需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监管,有效防范医疗废物环境风险。

  附件:1.关于印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医疗废物及处置能力统计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生态环境

2020年6月1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发展改革委,杨昆,83133190;

  省卫生健康委,李瑛,83805506;

  省生态环境厅,陈睿,8753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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