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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能源局安全监管处 时间:2020-05-20 15: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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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能安全函〔2020〕239号

省交通运输厅,各地级以上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主管部门,广东电网公司,广东省充电设施联盟成员单位,各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企业:

  继广州、深圳发生多起电动汽车自燃事故后,2020年5月8日,东莞市某电动汽车充电站也发生火灾事故,事故起因是一辆纯电动物流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自燃,造成5台车辆损毁,由于灭火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整车厂商已于5月16日前往事故现场调查。事发后,东莞市充电设施主管部门已对充电站运营商及有关事故各方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此次事故暴露出部分电动汽车充电站场运营不够规范,安全责任未落实到位。随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纳入国家新基建领域,既要加快推进建设,更应注重运营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使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

  生产工作的要求和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部署,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建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控体系,切实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开展充电设施的设计、安装、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未经验收合格的充电设施及配套设施不得投入使用。对已经建成使用的充电设施安排专人定期进行巡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充电站场整体安全、充电系统安全、供配电系统安全、消防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安全及运行管理平台的情况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充电站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确保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正常使用。

  三、各地充电设施安全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指导区域内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供电等部门或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区域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站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隐患的充电站场要做好整改工作台账,督促限期逐一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严重非法违规行为、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抄送我局。

  广东省能源局

  2020年5月19日

  (联系人及电话:暴龙、杨德帅,020-83134612、8313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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