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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我省2018年度汽车产能调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产业发展处 时间:2019-01-25 15: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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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产业函〔2019〕35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根据《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22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年度汽车产能调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9〕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全面了解我省汽车企业发展情况,促进和规范汽车产业发展,做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和产能监测预警,现就我省汽车产能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通知汽车相关企业(包括整车、发动机、变速箱、动力电池、汽车用驱动电机、车身总成,含未直接列入附件1.1的企业),按《通知》要求填写有关产量和产能情况等并按要求将新能源乘用车调查表报送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二、请及时将产能调查要求告知到本市内所有相关独立法人

  企业及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并组织各企业、各生产单位填报《通知》附件中的有关表格。

  三、请对本市各企业、各生产单位报送数据进行核实、汇总,形成附件1.2-2表3本市“地区汽车整车产能调查汇总表”和表4本市“地区汽车关键零部件产能调查汇总表”,并将所有表格电子版和盖章确认的表3、表4纸质版上报。

  四、地区汽车产能调查的数据报送和汇总工作按照属地原则开展。同一独立法人企业在我省多个市布局产能的,应由各生产单位分别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数据。深圳市在单独向国家报送数据也应同时报送给省发展改革委。

  五、请各地市发展改革局(委)按附件2要求填报本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汇总本地区汽车相关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2018年产能有变化的企业应当一并提供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

  上述企业及汇总情况请于1月28日前报我委(产业发展处)。请各地重视相关数据填报对我省汽车产业发展的影响,对未如实填报产能和产量的企业,我委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会同省有关部门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车型和产品准入进行限制。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年度汽车产能调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9〕110号)

  2.广东省汽车产业联系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1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禤鹏翔,020-83134147;传真:020-83138667;

  电子邮箱:fgw_cyfzc@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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