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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4年省低碳发展专项(低碳社区示范)的通知

信息来源:应对气候变化处 时间:2014-11-04 14: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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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气候函〔2014〕406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有关高校、中央驻穗单位和企业:

  为支持我省低碳发展,发挥示范项目带动效益,根据省政府《广东省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广东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安排1100万元支持低碳社区示范项目,现就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专题

  低碳示范社区,指通过构建气候友好的自然环境,房屋建筑、基础设施、生活方式和管理模式,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实现低碳排放的城乡社区、大学校园、大型企业生活区等。

  (一)低碳示范社区项目类型。一般包括城市新建社区、现有社区改造或农村社区改造建设等。

  (二)低碳示范社区项目建设内容。优化运营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和机制调动居民节能降碳积极性,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引导和时间体验活动,培育低碳生活方式和低碳文化,推广绿色低碳建筑,加强可再生能源应用,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垃圾分类回收、绿色出行等低碳生活配套设施建设,营造优美生态环境等;结合我省低碳省试点正在开展的碳交易、碳普惠等工作,开展相关试点探索。

  (三)申报主体资格要求。一般社区以所在社区的街道办事处或镇级政府为主体申报,并指导、协调项目所在社区的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大型居民小区可以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为主体申报;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可以下属企业为主体申报,并做好指导和协调;高校和中央驻穗单位以本部为主体申报。

  (四)项目支持数量与资金要求。财政资金支持低碳示范社区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个。单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400万元,其中,财政资金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五)其他要求。

  1.所在社区应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

  2.支持鼓励项目单位与相关低碳研究机构合作,开展低碳发展潜力研究,结合实际编制低碳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或方案;

  3.优先支持我省低碳试点城市与低碳试点县(区、市)申请项目;

  4.由各地市、顺德区组织申报的项目,须经所在市(区)政府或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支持函,承诺支持并配合低碳社区示范试点相关工作;

  5.项目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管理人员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并具备实施项目应有的基础和能力。

  (二)项目资金预算、实施方案合理、可行,实施条件基本具备。

  (三)各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限报2个项目,各高校、中央驻穗单位和企业、省属企业限报1个项目,多报的一律按排序取靠前的项目。

  (四)已享受过国家或省相关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见附件1)。

  (二)各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财政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地项目申报材料加具初审意见后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并抄送省国资委;省属高校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并抄送省教育厅;部属单位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同时提交申报项目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申报项目同时要求在网上申报,由各单位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填报项目相关材料。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要求,从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有关要件是否齐备、财务状况是否合理等方面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剔除不符合要求的项目。

  (四)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竞争性评审,提出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五)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其中,各地市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所在市发展改革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合同内容作为项目监督管理、评价验收的基本依据。

  请于11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5份,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不得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送省发展改革委(气候处),同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项目情况表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 2014年广东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低碳社区示范)申请报告编制要求

  附件:2. 2014年广东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低碳社区示范)申报项目情况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31日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许智,电话:020-83133162,电子邮箱:chen0407@gd.gov.cn;省财政厅王远林,电话:020-8317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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