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关于超载违约金和违流费问题的答复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 计司价检〔1997〕57号
黑龙江省物价检查所:
你所报来《关于铁路价格检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委内工农产品价格管理司、铁道部运输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1. “超载违约金”问题。根据《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解释》,车站收取货物超载违约金的计费重量含允许超载的2%部分,但在允许超载的2%之内,则只应收取运费,而不能再收取违约金。
2. “违流费”问题。现行铁路运价、延伸服务、杂费项目中,均无该项目。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的规定,地方铁路部门无权自立项目和自定标准收费。地方铁路部门收取违流费属价格违法行为,应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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