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移动电话资费"套餐"的批复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信部清[2001]132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试行移动电话资费套餐的请示》(中移市[2000]1225号文
)和《关于对2001年移动电话资费工作思路的意见》(中移市[2001]37号文)收悉。经商国家计委,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执行国家现行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前提下,实行灵活的经营策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移动电话资费"套餐"标准(具体"套餐"方案见附件)。
二、你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从2001年一季度开始实行移动电话资费"套餐"标准。用户可自行选择执行国家规定的移动电话资费标准或任一挡移动电话资费"套餐"标准。
三、在实行资费"套餐"的过程中你公司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按季度向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物价局(计委)上报资费"套费"的执行情况。
四、考虑到资费"套餐"尚处于试行阶段,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规范,请你公司暂不要对"套餐"标准上下浮动,待条件成熟时由我部另行批准。
请你公司按上述原则对外公布具体资费标准和执行时间。
附件:
移动电话资费"套餐"方案
月租费(元) | 包含的免费分钟数(分钟) | 超过免费分钟后的忙时每分钟话费(元) | 超过免费分钟后的闲时每分钟话费(元) | 赠送的增值服务 |
30 | 48 | 0.6 | 0.3 | A―C |
98 | 170 | 0.6 | 0.3 | A―C |
168 | 330 | 0.5 | 0.25 | A―D |
268 | 600 | 0.45 | 0.22 | A―E |
388 | 1000 | 0.4 | 0.2 | A―F |
568 | 1700 | 0.35 | 0.18 | A―G |
788 | 2588 | 0.3 | 0.15 | A―I |
说明:
1、赠送通话时间包括本业务区通话时间和省内漫游通话时间,不包括省际出访漫游和国际出访漫游通话时间。在上述赠送的免费通话时间内若发生长途通话,则只赠送基本通话费,不赠送长途通话费。收费项目中规定的免费电话不计入赠送时间(包括拨打紧急特服、做1860的主、被叫等)。
2、表中字母含义:
A:呼叫转移;B:呼叫保持;C:呼叫等待;D:主叫显示;E:语音信箱;F:三方通话;G:移动秘书;H:主叫显示限制;I:优先试用各项新业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赠送的增值服务项目进行调整。如与上表中的不一致,须提前20个工作日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报备。
3、忙时为每日7:00至23:00,闲时为每日23:00至次日7:00;
4、省际漫游通话费每分钟加收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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