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物价局、经贸局,省广电集团茂名供电分公司:
报来《关于高州市电网趸售改直供及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请示》(茂价〔2002〕35号)收悉。鉴于高州市供电局已移交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接管,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上报的电价调整方案,在降低高州市现行电价的基础上,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调整后的电价价目表见附 件。
二、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后,在电价构成中设立同网同价价差分摊,用于支付农村低压变线损、农村电工工资和农网的维护、管理等费用,请茂名市物价局会同茂名市经贸局每半年对高州市供电局同网同价价差分摊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并随着农网改造的深入,线损降低,及时报我局降低价差分摊标准。
三、调整后的电价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所执行电价与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附件:
高州市电价价目表
(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用电分类 | 电价 | 城市建设附加费 | 合计 | |
一、大工业 | 变压器容量(元/KVA・月) | 9 | 9 | |
(一)基本电价 | 最大需量(元/KW・月) | 13.5 | 13.5 | |
(二)电度电价 | 1、执行省网电电价电量 | 59.9 | 1.4 | 61.3 |
2、一般大工业 | 63.4 | 1.4 | 64.8 | |
二、非工业、普通 工业电度电价 |
1、执行省网电电价电量 | 71.4 | 1.4 | 72.8 |
2、一般非工业、普通工业 | 74.9 | 1.4 | 76.3 | |
三、商业电度电价 | 96.6 | 1.4 | 98 | |
四、住宅电度电价 | 77.6 | 1.4 | 79 | |
五、稻田排灌电度电价 | 33.7 | 33.7 |
备注:
1、城市建设附加费由供电部门代收。
2、各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含农网改造还本付息1分/千瓦时。
3、各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含同网同价价差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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