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
你公司《关于华中电网临时(短期)购售电电价的请示》(华中电财〔2002〕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规范华中电网省间临时(短期)购售电电价行为,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华中地区社会用电需求和电网安全运行,同意华中电网省间临时(短期)购售电电价由购售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但不能影响各省的销售电价。
二、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负责组织临时(短期)电力交易,提供输电和调度服务。临时(短期)电力交易输电费按照不超过每千瓦时2.4分钱的标准由华中公司与购电方协商确定。
三、以上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请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在每年年度将当年临时(短期)电力交易的电量、电价情况报国家计委(价格司)、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及华中4省物价部门备案。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