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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肇庆市肇庆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信息来源: 时间:2001-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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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粤费[2001]12号
肇庆市物价局、交通委员会:
《关于肇庆大桥双向收费车辆通行费标准的请示》(肇交委字〔2001〕14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2001〕211号的有关规定,同意肇庆大桥(其中桥梁总长3620米、引道长5.19公里,采用平原微丘区一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竣工通车并交付验收后,设置肇庆大桥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双向收取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根据省政府令1998年第34号规定,收费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该收费站应使用省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经营期满,即停止收费。收费站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将提取管理费比例报省交通、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备案,并同时将上年度财务收支和各类车流量情况报表上报省物价局、交通厅。收费站每年由当地交通、物价、审计、财政部门联合进行综合年审。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肇庆市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附件:肇庆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车次
车辆类型
收费标准
摩托车
3
20座以下客车、2吨以下(含2吨)货车、机动三轮车、简易机动车、各种拖拉机
8
21座以上至50座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15
51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
20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25
军车及执行任务的省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标牌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殡葬车、执行紧急救灾抢险任务的车辆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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