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批复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八日 粤价[1998]72号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你行《关于报请审批我分行工程经济业务项目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建银函[1998]72号)悉。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机构和工程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对我省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我省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服务按本文附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二、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物价局可在此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原则,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借助审批权力擅自规定强制服务、强行收 费。
四、凡在我省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机构,必须到当地物价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
五、省属、中央、部队驻穗的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机构向省物价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六、以上规定从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
广东省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数 | 收费标准 |
1 | 受委托编制工程预结算 | 税前工程造价 | 0.3% |
2 | 受委托计算建筑工程钢筋实际用量 | 税前工程造价 | 0.2% |
(或:钢筋用量*估算单位 5%) | |||
3 | 受委托复核审查工程预结算 其中: |
净核增或核减额 | 4-8% |
5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 100万元以下 50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下 收费不足1000元 |
4% 5% 6% 7% 8% 按1000元计收 |
||
4 | 受委托工程进度款监理
其中: |
税后工程造价 | 1%0-2%0 |
20000万元以上 20000万元以下 10000万元以下 5000万元以下 2000万元以下 |
1.0%0 1.2%0 1.5%0 1.8%0 2.0%0 |
||
5 | 受理法院委托鉴定工程造价(原被告单方有造价时) 其中: 其中: |
鉴定后工程造价 | 0.6%-1.2% |
2000万元以上 2000万元以下 1000万元以下 500万元以下 100万元以下 |
0.6% 0.8% 0.9% 1.0% 1.2% |
||
(或:争议差额 3%-6%) | |||
10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 100万元以下 50万元以下 |
3% 4% 5% 6% |
||
6 | 代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估报告 | 每份 | 1-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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