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计司价格函[1998]134号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你司《关于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问题的函》(卫规财规[1998]第20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接受医疗和临床采供血机构委托,进行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的收费标准。
(一)化学部分。1.常规化学750元/每年;2.酸碱平衡及血气700元/每年;3.内分泌750元/每年;4.肿瘤标记物750元/每年;5.血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190元/每年。
(二)微生物学部分。1.需氧细菌分离、鉴定,定性药敏试验700元/每年;2.结核菌涂片、培养700元/每年。
(三)临床免疫部分。1.肝炎类770元/每年;2.免疫类660元/每年;3.病原体核酸PCR检测类790元/每年;4.传染性指标类510元/每年。
(四)血液、体注解部分。1.血常规类650元/每年;2.凝血实验650元/每年;3.尿液测定650元/每年;4.血站血红蛋白100元/每年。
(五)血液浓度600元/每年。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本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向被评价单位另外收取质控物成本费等其它任何费用。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临床检验中心开展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在不高于本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核定。
四、本收费标准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试行期满后,请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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