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机采人血白蛋白等药品价格的批复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计办价格[1998]968号
上海、重庆、四川省(市)物价局: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请制定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机采血浆人血白蛋白等价格的函》(沪价商[1998]第307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机采人血白蛋白和静注丙种球蛋白价格的请示》(渝价[1998]514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申请核定病毒灭活肌注人血丙种球蛋白等药品价格的报告》(川价字工[1998]181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下列药品价格为:
(一)卫生部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和重庆健新血液制品有限公司机采血浆生产的人血白蛋白,规格为每瓶2克的含税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分别为73元、87.6元和96.3元;规格为每瓶5克的含税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分别为175元、210元和231元;规格为每瓶10克的含税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分别为340元、408元和448元。
(二)卫生部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采用病毒灭活工艺生产的肌肉注射人血丙种球蛋白,规格为每支10%×1.5毫升的含税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分别为8.80元、10.74元和12.35元;规格为每支10%×3.00毫升的含税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分别为16.80元、20.50元和23.58元。
(三)卫生部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的液体低PH静脉注射丙种球蛋白、和重庆健新血液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冻干低PH静脉注射人血丙种球蛋白和四川蜀阳制药厂生产的液体双重病毒灭活静脉注射人血丙种球蛋白,规格为每瓶1.25克的含税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分别200元、240元和264元;规格为每瓶2.5克的含税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分另为350元、421元和463元。
二、上述药品价格自1998年12月20日起执行。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可以低于上述规定的价格销售,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顺加作价,购进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批发价格的,必须相应同幅度降低其批发价格或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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