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 业务公告

关于清远市清四公路飞水、布坑收费站收费标准的批复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9-23 00:00:00
字体: [大] [中] [小]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清远市清四公路飞水、布坑收费站收费标准的批复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   粤费[1998]3号

清远市物价局、市交委:
    《关于核定清四一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年限的请示》(清市交报[1998]20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你市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粤府令第34号、省府办公厅粤办函[1998]396号、计建0783号、省计委粤计交[1998]700号及省交通厅粤交路[1998]1508号文有关规定,同意你市清四公路(即省道1959线清新段,全长28.19公里,含桥梁三座共544米,一级公路)建设工程竣工通车并交工验收后,由你市新清公路有限公司组织在该路段“飞水收费站”、“布坑收费站”对过往机动车辆单向收取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根据粤府令第34号规定,收费站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该二收费站应使用省地税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提取管理费比例由董事会参照粤府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自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内报省交通、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备案,并同时将上年度收费收入和使用的报表及各类车流量情况上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收费站每年由交通、物价、审计、财务部门联合进行综合年审。该公路项目经营期满后,应立即停止收费,撤销收费站。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清新县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附:

清远市清四公路飞水、布坑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车次

车 辆 类 型 收 费 标 准
摩托车 3
20座以下客车、2吨以下(含2吨)货车、机动三轮车、简易机动车、各种拖拉机 7
21座以上至50座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15
51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 25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30
军车及执行任务的省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标牌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殡葬车、救灾抢险车 免费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