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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移动电话初装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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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移动电话初装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    粤价[1998]110号

省邮电管理局:
    《关于调整我省移动电话初装费的请示》(粤邮计[1998]26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移动电话发展,减轻用户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邮电部印发的《移动电话价格管理暂行规定》(计价费[1997]2517号)的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同意将我省移动电话初装费从现行的3000元/户降为2200元/户,并允许你局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在2200元/户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各地移动电话初装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初装费标准变动应提前10天报我局备案后方可执行。个别地区需突破以上规定浮动幅度的,应由你局另行报我局审批。现将本次调整后各市移动电话初装费具体标准一并公布(详见附表),请通知各地执行。
    二、有关移动电话其它收费规定如下:
    1、取消自带机入网登记费(包括验机配号费)200元/户的规定;
    2、取消数字移动电话(GSM)国内、国际漫游登记费每次50元,模拟用户仍可收取;
    3、用户“申请停用后又重新启用”的收费标准由原来100元/次降为50元/次;
    4、用户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委员会计价费[1998]218号的规定执行。即移动电话用户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从每户每年100元降为50元。
    三、以上规定自1998年4月20日零时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

广东省各市移动电话初装费标准

单位:元/户

地区(本地网) 收费标准
深圳、东莞 2600
梅州、云浮、清远、韶关、河源 1800
其他地区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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