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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梅州市下属各县(市)销售电价的批复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7-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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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梅州市各县(市)电价调整方案的请示》(梅市价〔2002〕30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的有关规定和省网销售电价调整后你市趸售电价降价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蕉岭县将农村住宅电价降到0.79元/千瓦时的同时,实行城乡其他各类用电同网同价。
    二、同意你市上报方案中调整五华、丰顺、梅县、平远、大埔、兴宁市(县)销售电价的意见。
    三、调整后的电价(见附件)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所执行电价与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四、调整前执行峰谷电价的用户,调整后如仍执行的,其电价请当地物价局根据附件的价目表,按调整前的峰谷比价、时段计算。
    五、希望你市继续加强电价管理,进一步降低电价,争取早日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今年“两改一同价”的工作目标。
    附件:
    1、蕉岭县电价价目表
    2、平远县电价价目表
    3、五华县电价价目表
    4、大埔县电价价目表
    5、丰顺县电价价目表
    6、梅县电价价目表
    7、兴宁市电价价目表

蕉岭县电价价目表(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用电分类 电价 城市建设附加费 合计
一、非工业、普通
工业电度电价
一般非普工业 67.9 1.4 69.3
自来水生产用电 43.6 1.4 45
二、商业电度电价 91.3  - 91.3
三、城市住宅电度电价 65.3  - 65.3
四、农村住宅电度电价 79  - 79
五、稻田排灌、脱粒电度电价 38  - 38
六、农业生产电度电价 65  - 65

    备注:
    1、城市建设附加费由供电部门代收。
    2、各类用电电度电价含原电力建设费2分/千瓦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千瓦时和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分摊1分/千瓦时。
    3、蕉岭锰化厂、锰制品厂、水晶厂生产用电执行自来水生产用电电价。

平远县电价价目表(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用电分类 电价 城市建设附加费 合计
一、非工业、普通工业电度电价 61.6 1.4 63
二、商业电度电价 87.4 1.4 88.8
三、城市住宅电度电价 62.9  - 62.9
四、农村住宅电度电价 89  - 89
五、稻田排灌、脱粒电度电价 40  - 40
六、农业生产电度电价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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