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梅州市各县(市)电价调整方案的请示》(梅市价〔2002〕30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的有关规定和省网销售电价调整后你市趸售电价降价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蕉岭县将农村住宅电价降到0.79元/千瓦时的同时,实行城乡其他各类用电同网同价。
二、同意你市上报方案中调整五华、丰顺、梅县、平远、大埔、兴宁市(县)销售电价的意见。
三、调整后的电价(见附件)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所执行电价与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四、调整前执行峰谷电价的用户,调整后如仍执行的,其电价请当地物价局根据附件的价目表,按调整前的峰谷比价、时段计算。
五、希望你市继续加强电价管理,进一步降低电价,争取早日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今年“两改一同价”的工作目标。
附件:
1、蕉岭县电价价目表
2、平远县电价价目表
3、五华县电价价目表
4、大埔县电价价目表
5、丰顺县电价价目表
6、梅县电价价目表
7、兴宁市电价价目表
蕉岭县电价价目表(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用电分类 | 电价 | 城市建设附加费 | 合计 | |
一、非工业、普通 工业电度电价 |
一般非普工业 | 67.9 | 1.4 | 69.3 |
自来水生产用电 | 43.6 | 1.4 | 45 | |
二、商业电度电价 | 91.3 | - | 91.3 | |
三、城市住宅电度电价 | 65.3 | - | 65.3 | |
四、农村住宅电度电价 | 79 | - | 79 | |
五、稻田排灌、脱粒电度电价 | 38 | - | 38 | |
六、农业生产电度电价 | 65 | - | 65 |
备注:
1、城市建设附加费由供电部门代收。
2、各类用电电度电价含原电力建设费2分/千瓦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千瓦时和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分摊1分/千瓦时。
3、蕉岭锰化厂、锰制品厂、水晶厂生产用电执行自来水生产用电电价。
平远县电价价目表(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用电分类 | 电价 | 城市建设附加费 | 合计 |
一、非工业、普通工业电度电价 | 61.6 | 1.4 | 63 |
二、商业电度电价 | 87.4 | 1.4 | 88.8 |
三、城市住宅电度电价 | 62.9 | - | 62.9 |
四、农村住宅电度电价 | 89 | - | 89 |
五、稻田排灌、脱粒电度电价 | 40 | - | 40 |
六、农业生产电度电价 |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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