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调整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计价费〔1998〕870号
北京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养路费征收标准的备案报告》(京价[收]字[1998]第089号)收悉。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在国家有关养路费征收标准规定范围内,适当调整养路费征收标准,用于城市道路建设。具体出台时间由你市政府确定。
二、调整收费标准要与治乱相结合,取消运输开业申请登记表工本费、货物运输开业申请登记表工本费、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和养路费凭证塑封费等乱收费项目。
三、要加强宣传,做好工作,确保调价方案的平稳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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