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无铅汽、柴油(加清洁剂)零售试销价格的批复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 计办价管〔1997〕757号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高清洁汽油和高清洁柴油试销价格的报告》(中石化〔1997〕销字5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与现行汽、柴油定价品名相衔接,将你公司按照企业标准Q/HB011-94生产的高清洁车用汽油和按Q/HB012-94生产的高清洁车用柴油定价品名确定为×号无铅汽油(加清洁剂)、×号无铅柴油(加清洁剂)。上述油品暂在北京、天津市内试销。
二、在试销期内,90号、93号、95号无铅汽油(加清洁剂),0号无铅柴油(加清洁剂)的零售价格在不超过未加清洁剂的同标号油品的零售价格4%的幅度内,分别由北京市和天津市物价局核定。试销期1年,期满后请向我委申报正式价格。
三、上述品种投放市场试销后,在加油站应同时备有同标号原普通油品供用户自由选购。
四、上述各项自1997年12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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