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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人值守投币式公用电话通话费标准的批复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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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无人值守投币式公用电话通话费标准的批复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     深物价[1998]61号

深圳市邮电局:
    你局《关于我市无人值守投币式公用电话通话费标准的请示》(深邮经[1998]4号)收悉。为促进我市公用电话特别是无人值守电话的发展,考虑到投币式公用电话投资成本和经营管理费用支出等实际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无人值守投币式公用电话通话费参照省物价局规定的卡式公用电话资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 上述投币式公用电话通话费已使用费和公用电信网基本通话费,不得另外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 邮电部门应将投币电话通话费标准在营业点明码标价,以便于群众对照和监督。
    四、 上述收费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附:

深圳市无人值守投币式公用电话通话费标准

项目 收费标准
营业区内(含宝安、龙岗区镇内通话) 0.30元/三分钟
营业区间(含宝安、龙岗区镇间通话) 0.30元/一分钟
特区与宝安、龙岗区之间通话 0.50元/一分钟
省内长途电话 1.00元/一分钟
省际长途电话 1.30元/一分钟
香港长话 3.25元/一分钟
澳门长话 4.65元/一分钟
国际长话 基本通话费+0.40元/一分钟
呼叫同一本地网内的移动用户、无线寻呼台及其他电信增值业务 0.20元/一分钟
来话使用费(摘机20秒内不计费) 0.30元/三分钟

    注:
    1、 以上收费标准,三分钟一次制的,不足三分钟按三分钟计;一分钟一次制的,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
    2、 投币电话所使用的硬币币值可以是:0.10元、0.50元、1.00元;人民币、港币同等面值使用。用户在使用投币电话时不设找赎。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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