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汕尾陆丰市、陆河县电价的批复
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粤价[2000]209号
汕尾市物价局、经委、电力局:
《关于转报陆丰市政府要求调整陆丰市政府电价水平的请示》(汕价字[1999]162号)和《关于转报陆河县政府要求调整陆河县电价水平的请示》(汕价字[1999]164号)均悉。鉴于陆丰市、陆河县已全面实现直抄到户,线损率和供电费用因此提高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陆丰市、陆河县调整后的各用电分类具体价格分别见附件。
二、上述方案格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我局粤价[1999]248号中陆丰市、陆河县电价价目表同时废止。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所执行电价和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三、希望你市继续加强电价管理,加快农村电网改造,努力降低电价。
附件:
陆丰市电价价目表
(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