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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梅观高速公路延伸至东莞塘厦路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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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深圳梅观高速公路延伸至
东莞塘厦路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粤价[1998]166号

东莞市物价局:
    《关于梅观高速公路延伸至我市塘厦路段申请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东价[1998]16号)悉。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你市交通建设,同意梅观高速公路延伸至东莞塘厦路段(4.6公里)建成通车后,由梅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代东莞市对来往该路段的机动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其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梅观高速公路现行方式和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深圳市梅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从该路段收费收入中提取5%的运营管理费后,其余返还给东莞市偿还该路段工程投资本息,还清投资本息后应停止收费。收费站收费收入和使用的报表及各类车流量情况应于每年、季末后20天内上报我局。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我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该路段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

深圳梅观高速公路延伸至东莞塘厦路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地点 距离(KM) 车类             金额(元)
一车类 二车类 三车类 四车类 五车类
梅观-大发埔 4.5 5 5 10 10 15
大发埔-清湖 6.9 5 10 15 15 25
清湖-观澜 6.1 5 10 10 15 20
观澜-黎光 7 5 10 15 15 25
黎光-塘厦 4.6 5 5 10 10 15
梅观-清湖 8.4 5 10 15 20 30
梅观-观澜 15.7 10 20 30 40 55
梅观-黎光 19.3 10 25 35 50 70
梅观-塘厦 23.9 15 30 45 60 85
大发埔-观澜 14.4 10 15 25 35 50
大发埔-黎光 18 10 20 30 45 65
大发埔-塘厦 22.6 15 25 40 55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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