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东莞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粤价[1997]342号
东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水价的请示》(东价[1997]04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市自来水生产优惠电量减少、缴交水资源费和第三水厂首期工程投入使用引起生产成本增加,同意你市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售水综合平均价格从1997年6月1日起,由现行每立方米0.835元调整为0.929元(含税,下同)。
二、考虑你市现已执行的价格水平,为避免自来水价格频繁变动,同意你市将自来水价格中的每立方米0.106元列为价格调节基金,用于稳定自来水价格,保障正常的生产和经营。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按《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粤府[1995]59号)进行管理,你局应每半年一次将此项基金的征集和使用情况报告我局。
三、你市自来水实际综合平均售价为每立方米1.035元。具体分类水价为:
1、居民、学校用水每立方米0.90元;
2、机关、医院、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00元;
3、商业、旅业、饮食业、建筑业用水每立方米1.30元;
4、娱乐业用水每立方米2.00元;
5、环卫用水每立方米0.70元。
绿化、消防用水应按《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1995]5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按成本价收费。
四、请你局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督促自来水公司将1997年6月1日起水价调整应列入价格调节基金的收入尽快列入专户,有关情况请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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