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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番禺市丽江花园为物业管理收费改革试点的批复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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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设立番禺市丽江花园为物业
管理收费改革试点的批复
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    粤价[1998]21号

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设番禺市丽江花园为物业管理试点问题的请示》(穗价[1997]234号)悉。经研究,同意从1998年起,番禺丽江花园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改革的试点,并请做好如下工作。
  一、成立丽江花园业主联合会(以下简称“业主会”)。试行物业管理费由业主会筹集,物业管理单位代为管理其收支,管理费及所产生利息的所有权均属业主。业主会筹集的管理费用于丽江花园物业管理的日常开支和完善小区管理服务所需费用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得的管理酬金。
  二、物业管理单位每年第四季度需提出下一年度物业管理费收支预算计划及各业主应负担的分摊数额,交业主会组织审议,经业主会同意后向业主筹集,由物业管理单位专帐管理,并抄送省、市物价局备案。
  三、物业管理单位每半年向业主会及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各类收费的收支报告,年终须将收支报告经专业会计师及业主会审核后公布,并报省、市物价局备案。年终管理费结算时,如有盈余应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出现赤字时,在下一年度采取调整管理费等办法加以解决。
  四、除物业管理的日常开支外,物业管理单位凡需要动用大笔管理费的项目,须预先征得业主会同意后方可动用管理费,具体管理办法由业主会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制定。
  五、同意设立物业管理备用基金,并设专帐进行管理。备用基金的筹集办法和数额以及监管办法,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并与业主会协商确定。本文下发前已向业主收取的各种管理费按金、基金等余额全部纳入此备用基金中管理。
  六、在物业管理单位按本文要求试行转换管理模式的第一年,业主的管理费用实际负担不得高于1997年的水平,物业管理单位提取的管理酬金不得超过物业管理费开支的6%,以利于广大业主接受和配合新的运作模式,使管理形式平稳转换。
  七、在业主会成立初期,为使新的管理模式顺利实施,请你们与当地物价局加强具体的指导工作,协调好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关系,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和小区管理的正常开展。请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管理,并将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房地产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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