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福建省电力厂网分离价格的批复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发改价格[2004]155号
福建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上报原省电网直属电厂上网电价的请示》(闽价〔2003〕商543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52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省原电网直属电厂含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永安电厂 0.351元、漳平电厂0.325元、厦门电厂0.464元、安砂水电厂0.1元、华安水电厂0.12元、南靖船场溪水电厂0.26元、池潭水电厂 0.l元、沙溪口水电厂 0.129元、古田溪水电厂 0.166元,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2003年、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对上述电厂中燃煤发电厂价的影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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