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云南省电力厂网分离价格的批复
二00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发改价格[2004]174号
云南省计委:
你委《关于云南省原省电网直属电厂上网电价测算方案的请示》(云计价格〔2004〕19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52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省鲁布革电厂、大寨电厂、以礼河电厂、西洱河电厂、绿水河电厂、六郎洞电厂、南桥电厂、小龙潭电厂、昆明电厂和巡检司电厂的含税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千瓦时110元、142.54元、103.10元、155.94元、134.97元、114.53元、461.02元、216.42元、218.77元和391.62元;核定石龙坝电厂的含税容量电价为每月每千瓦54.48元,含税上网电度电价为每千千瓦时433.04元。以上电价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2003年、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对以上电厂中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影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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