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陕西省电力厂网分离价格的批复
二00四年二月六日 发改价格[2004]206号
陕西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陕西电网厂网价格分离初审方案的报告》(陕价字〔2004〕1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52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省韩城电厂、户县电厂、渭河电厂、略阳电厂、灞桥电厂的含税上网电价均为每千瓦时0.237元。核定石泉水电厂含税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128元。核定空壳电厂延安电厂含税容量电价为每月每千瓦150元,执行两年,两年后取消。
二、以上电价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2003年、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对以上电厂中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影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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