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省电力厂网分离价格的批复
二00四年二月六日 发改价格[2004]213号
四川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省电力公司原直属电厂上网电价测算方案的请示》(川价工〔2004〕5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52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省成都热电厂、江油发电厂、华莹山电厂、内江发电总厂(白马)、宜宾发电总厂、攀枝花发电公司、磨房沟电厂含税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千瓦时360.62元、313.49元、242.01元、273.64元、272.02元、278.70元和217.68元。核定空壳电厂五通桥电厂、万源发电厂、岷江电厂和宜宾电厂小火电机组容量电价分别为每月每千瓦 3.19元、56.63元、192.43元和 38.86元,执行两行,两年后取消。
二、以上电价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由于你省电力市场变化大,以上发电企业超发电量电价问题,请四川省物价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四、2003年、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对以上电厂中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影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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