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福建省峰谷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发改价格[2004]482号
福建省物价局:
转来《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峰谷电价政策的请示》(闽价[2004]商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上报的福建电网用电侧增设尖峰电价和调整峰谷时段浮动幅度的意见。
(一)峰谷分时电价的实施范围为趸售用户、大工业用户、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用户的电度电价。
(二)每日分为尖峰、高峰、平段、低谷4个时段,具体时间为:
尖峰时段:19:00―21:00
高峰时段:8:30―11:30、14:30―17:30
平 段:7:00―8:30、11:30―14:30、17:30―19:00、21:00―23:00
低谷时段:23:00一次日7:00
(三)平段电价按我委批准的销售电价表中的标准执行。大工业和非普工业用户的尖峰电价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70%,高峰、低谷电价分别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和下浮50%。趸售用户尖峰、高峰时段均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20%,低谷电价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下浮20%。电度电价内代征的政府性基金不实行浮动。
二、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新的峰谷电价办法自2004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三、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丰枯季节电价等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的方案,报我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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