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华东电网公司厂网分离价格的批复
二OO四年四月十五日 发改价格[2004]651号
国家电网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厂网分离电价测算情况的报告》(国家电网财[2004]112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52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望亭发电厂14号机组、望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1号机组含税上网电价均为每千瓦时0.3416元,从2003年1月l日起执行。
二、2003年、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对上述电厂上网电价的影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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