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北省电力厂网分离价格的批复
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 发改价格[2004]64号
河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原电网直属电厂上网电价测算方案的报告》(冀价工字〔2003〕87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2号)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你省石家庄热电厂、微水电厂、保定热电厂、邯郸热电厂、150电厂、滦河电厂含税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256元、0.211元0.255元、0.26元、0.197元和0.27元。
二、核定石家庄水电总厂两部制电价(含税,下同)为:常规机组电量电价每千瓦时0.3元,容量电价每月每千瓦8.4元;混抽蓄能机组电量电价每千瓦时0.246元,容量电价每月每千瓦29.3元。王快水电厂两部制电价为:电量电价每千瓦时0.3元,容量电价每月每千瓦16.5元。
三、核定峰峰电厂(含岳城水电站)含税容量电价为每月每千瓦14.45元,由省电网公司补贴2年,2年后取消。
四、以上电价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五、2003年、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对上述电厂中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影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