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电力厂网分离价格的批复
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 发改价格[2004]65号
贵州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部分原贵州电网直属电厂上网电价的请示》(黔价呈〔2003〕43号)和《关于清镇电厂等四厂临时上网电价的请示》(黔价呈〔2003〕319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2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省清镇电厂、遵义电厂、大龙电厂、毕节头步电厂、贵阳电厂、凯里电厂、红枫电厂含税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137元、0.l5 元、0.245元、0.215元、0.2194元、0.18元和0.1744元,从2003年1月 l日起执行。
二、2003年、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对以上电厂中燃煤发电机组电价的影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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