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甘肃省电力厂网分离价格的批复
二00四年一月十九日 发改价格[2004]103号
甘肃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电力厂网价格分离测算情况的报告》(甘价商〔2003〕2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52号)规定,核定你省盐锅峡水电厂、八盘峡水电厂、碧口水电厂、连城火电厂、八0三热电厂、甘谷火电厂含税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068元、0.085元、0.124元、0.172元、0.396元、0.445元,自2003年1月l日起执行。
二、2003年、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对上述电厂中燃煤发电机组电价的影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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